育娲《中国托育报告2025》发布!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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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选取分析了典型国家的具体政策,例如瑞典公共财政承担托育费用80%,不同孩次托育费用依次递减;法国根据家庭税后收入和孩子年龄提供不同额度的托育补助,确保低收入和多孩家庭能够获得更多支持;日本创设儿童家庭厅进行儿童福利、家庭支持、育儿假期等领域制度设计。报告也列示了国内城市在探索发展托育中的有效尝试,如上海市以教育部门作为统筹主管部门,出台首部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整合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济宁市发挥城投平台公司为代表的国企在托育服务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推出地方标准《医育结合托育机构服务规范》。
由于国家大力倡导和经济发展,中国女性受教育程度及就业率快速提升。直至目前,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全球范围内处于第一梯队,高于大多数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大国。据世界银行最新数据,2024年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约为60%,高于美国的57%、德国的56%、日本和俄罗斯的55%,远高于印度的33%,略低于北欧典型高福利国家瑞典的62%。女性高劳动参与率下,家庭在工作与育儿间的平衡变得更具挑战。
二十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尤其七八十年代,由于生育率相对较高,多代同堂大家庭模式较为普遍,祖辈、亲友形成一种天然的“育儿共同体”,子女多也使得养育单个孩子的经济和心理压力相对较轻。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下,生育率快速下降,导致了家庭规模小型化与少子化趋势。随着少子化趋势,中国家庭的养育模式逐渐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一方面公共服务缺失,家庭内可用于分担育儿责任的家族人力也大不如前,另一方面少子化导致养育更加精细化、奢侈化,对养育者要求更高。社会观念也逐渐变化,追求自由享受退休生活、担心代际矛盾等因素也导致部分老年人不再如过去般愿意深度参与孙辈养育。养育孩子的责任愈发集中于父母身上,尤其是母亲,经济负担、时间投入与心理压力显著增加。
初婚年龄与生育率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家庭中祖辈、平辈、子辈的育儿互助能力。平均初婚年龄影响祖辈年龄,一定程度上决定祖辈对孙辈的照顾能力。《中国人口普查年鉴-2020》显示中国平均初婚年龄为28.67岁,男性:29.38岁,女性:27.95岁。同时期平均初婚年龄32岁以上的包括韩国及大部分西欧、南欧国家,欧洲国家的“超晚婚”需结合其普遍的“同居文化”来理解,而韩国是唯一一个进入这一梯队的非欧洲国家,平均初婚年龄28-32岁的包括日本、美国、巴西、俄罗斯等,印度的平均初婚年龄则在25岁以下。
中国基础产假为14周,OECD国家平均产假时长为18.5周。中国育儿假为2周,OECD国家平均育儿假为32.3周。金砖国家俄罗斯、印度、巴西的产假在20周以上,其中印度26周,巴西可达24周,而俄罗斯总假期长度最为突出,其部分带薪育儿假长达1.5年,可无薪休至3年。南非的产假为17周,育儿假为10周且父母可共享。中国的产假如加上奖励假有22周左右,但育儿假时间较短,使中国父母难以在全职工作的同时有充足时间照顾婴幼儿。
由于中国出生人口中绝大部分来自婚内生育,非婚生育占比很低,结婚人数的变化可以视为出生人口的一个先导性指标。根据民政部数据,2013 年结婚登记1346.9 万对,到2022 年降至 683.5 万对;在2023 年回升到768.2万对之后,2024 年减少20.5%,降至610.6 万对,2024年初婚人数只有917万人,是近几十年来初婚人数首次跌破1000万人。而2025年前三季度结婚登记相对2024年同比则增长8.5%。根据结婚数据和迄今的地方数据来看,2025年出生人口可能进一步降至900万以下。
按目前生育率,出生人口将以每代人也就是 30 年时间减少一半的速度萎缩。这一趋势将对所有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先是奶粉、儿童用品和托育服务,然后是教育、食品、服装,再后是房屋、家具、家电、电子消费品、汽车、旅游、娱乐,最后是医疗、养老、殡葬;对消费者行业,并逐步传导到面向企业的行业。上述影响不只是实际需求的萎缩,还会影响预期,导致投资意愿低迷。这也是为何自 2017年开始的这波出生人口坍塌导致当下经济增长势头开始萎靡。
在当前出生人口趋势下,社会资本投资托育行业面临更大的困难和风险,而托育服务的发展不足和供需困境又反过来影响生育意愿。2021年,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称,调查数据显示,群众生育意愿降低的原因中,排名前三的分别是:经济负担重、婴幼儿无人照料和女性难以平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其中“没人带孩子”的占 51.3%。人民智库于 2023 年 2 月 8 日—2 月 9 日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收入压力是育龄群体“不愿生”、“不敢生”的首要因素,时间精力不足(50.30%)位列第二。“看护压力”作为抑制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已是学界的共识,解决婴幼儿托育服务缺失问题成为促进生育意愿的重要议题。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前教育幼儿数,2021-2023年托班人数分别为55.5、46.7、40.2万人,其中2023年全国幼儿园在托的2—3岁幼儿33.7万人,占全国在托婴幼儿数的15%。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说明,多地调查显示,超过三成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有送托需求;根据艾媒咨询《2025年中国托育行业消费行为调查数据》,通过在2025年1月对1064个家庭进行调研统计,发现中国幼儿家庭中,对托育有需求的家庭占比达到48.50%,接近五成。其次是“暂时没有,未来可能会考虑”的家庭,占比35.71%。没有需求的家庭占比最低,仅为15.79%。这表明婴幼儿托育服务在中国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在市场不容忽视。
当前平均费用仍超出普通家庭承受能力。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我国平均托育服务收费1978元/人/月,一线元/人/月,国家统计局我国2023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18元,月平均托育费用相当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60.52%,根据 OECD 数据,欧盟国家中,抚养两名 2-3 岁儿童的双职工家庭,其自付托育费用通常占家庭平均收入的 20%-25% 左右。
同样根据艾媒咨询《2025年中国托育行业消费行为调查数据》中2025年中国幼儿家庭可接受的入托费用调查数据显示,入托费用接受度最高的是1001-1500元(含1500元),占比近40%,整体来看,家庭对入托费用的接受度集中在501-2000元区间的高达83%。如前文已介绍的育儿者画像可知,该调查覆盖不同性别、年龄层、收入、学历、地域的育儿者,其中被调查育儿者月收入60%在10000元以上,一定程度反映家庭消费者尤其中高收入者对入托费用的接受度。
除了托育费用以外,影响家庭选择托育服务的主要因素还包括:托育服务质量与专业性、安全与健康保障、托育服务的便利性与灵活性(地点便捷、时间匹配或者灵活)等等。部分家庭对机构托育安全及质量持怀疑态度,信任度不高,未认识到托育对于婴幼儿发展的积极作用。艾媒咨询调查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幼儿家庭没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原因,孩子的父母有一方全职照料孩子占比最高,达到32.14%,说明家庭内部照料是主要原因。这一原因中也包含由于整体行业发展尚不充分,受托育费用较高或者理念影响,选择父母中一方全职照顾。选择无法负担托育费用的占比为21.43%,是第二大原因。
近5年国家逐步加大对托育行业的发展支持。我国对托育行业的发展进行指导的首个重要文件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原则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强调社会力量积极性以及对普惠性的优先支持。2020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则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将托育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2021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积极生育支持的重要措施之一,强调普惠性,并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加大资金支持,提出“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
从实施效果来看,2025年11月,国家卫健委主任雷海潮称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已达4.73个,超额完成“十四五”目标。半数以上省份将发展托育服务作为民生实事项目,江苏、青海连续5年将普惠托育服务列为省政府民生实事,北京、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青海、宁夏等省份制定托育服务专项规划。地方政府在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前期的资源分配、基建投入、配套设施“四同步”、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中期的资金补助机制、产教融合促进,后期的监管等环节皆有管理权限,当前教育部门和普惠性民办入托人数占比合计已接近80%,非普惠性民办由于运营资金高其入托人数占比从2021年的22%下降至2023年的14%,地方政府的管理范围覆盖了大多数托育机构。
已备案的托育机构较多提供托育、小中大班的综合性照护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供给规模并不明确且被管控力度较低。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指的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202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根据我们查询结果,较多备案机构提供托育、小中大班的综合性照护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托班没有明确学位数量,多数显示供给规模并不明确。
我国当前对托育的财政投入规模不大,而OECD国家普遍将托育视为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给予了较高的财政重视和投入。平均而言,OECD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的公共支出占GDP比例约0.8%。中国202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报告显示,全国学前教育经费总投入为538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0.43%,2023年幼儿园总在园人数为4093万,在园托班人数约为40万,按照占比计算约50亿元(约等于前述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49.1亿元),即使加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30亿元,国内公开专用于托育的中央公共投入占GDP比例不足0.01%。地方以公开可查到的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官网,2023年省财政安排3.1亿元发展普惠托育,约占当年省GDP的 0.01%。财政投入力度相对弱,托育水平难以提升。
中国属于双部门管理。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托育建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我国幼儿园托幼服务(3-6岁)归教育部门管理,而托育服务由卫健部门管理的局面。在大力发展托育背景下,幼儿园托育不升反降,2022年幼儿园托育人数为46万人,2023年则下降到40万人。多头管理的模式导致缺乏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容易出现脱节和矛盾。
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公布国际比较研究,倡导托幼一体对于提升儿童发展质量的意义,强烈建议把主管部门变更为教育部门。UNESCO认为这有助于产生更多的正向收益,包括提升托育服务的质量及加强整个托幼体系的师资队伍建设。美国、德国、芬兰、新西兰等国家0-6岁婴幼儿保育和学前教育统一管理。有的国家因历史原因,在托育水平低的时候已经实行“分离式”管理模式,至后面延续下来,如以色列、韩国、日本等,近年来这种分离模式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如日本政府于2023年4月新设儿童家庭厅,专注于儿童福祉、家庭政策和育儿支持,旨在提高儿童福祉和家庭支持政策的整体协调性和实施效果。原本是文部科学省负责3-6岁幼儿教育、厚生劳动省负责托育(0-2岁)、卫生等,现托育政策制定和统筹已由厚生劳动省转至儿童家庭厅负责,厚生劳动省仅负责儿童防疫、新生儿死亡率等医疗相关内容。韩国在2023年7月发布政府改组方案,将原本分散在保健福祉部(托育)和教育部(幼儿教育)的学前阶段(0-5岁)相关职能,统一划归给了教育部。捷克、墨西哥等国家整体托育水平处于较低水平状态,也仍处于分别管理的状态。
根据美国NICHD大型追踪研究(涉及全美10个站点,1364名儿童)结果显示,师生比1:3,教师资质达标的高质量托育机构,安全依恋比例与纯家庭养育无显著差异;挪威MoBa队列研究(欧洲最大出生队列)结果显示,优质托育体系背景下,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幼儿入托时间会导致儿童不良的外化行为问题。而且高质量托育机构能够提供结构化的同伴互动机会,能对幼儿的情绪调节能力及社交技能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抵抗力建立方面,各类研究结果显示,托育儿童托育初期感染率高,长期感染风险降低。
2.渐进式托育:德国托育机构倡导“阶梯式入园”,为幼儿和家长制定分阶段适应计划,例如:第一周,由家长陪同,幼儿逐渐熟悉教师与同伴;第二周:家长短暂离开30分钟,幼儿单独与教师、同伴共处,逐步延长至半天;第三周完成全日过渡。法国托育机构提供“亲子共育时段”:允许家长每周参与2次园内活动,通过角色融入降低幼儿排斥感。瑞典托育机构鼓励幼儿携带家中依恋物,教师通过“依恋物讲故事”建立信任,逐步将情感依赖从家庭延伸至托育环境。通过此类服务设置,缓解幼儿可能存在的分离焦虑,提高家长信任度和放心感,对于入托率和家长及幼儿的满意度提升均有明显助益。
3.专业化职业培养与提升职业吸引力:瑞典的托育从业者需要至少2.5年学前教育学习或1-1.5年助教经验,并通过国家资格认证;德国采取“双元制”职训:托育从业者需在职业学校学习3年,期间完成6个月机构实习,重点考核冲突处理、急救与情绪安抚能力;丹麦的托育从业者需完成3年高等专业教育,取得社会教养员资格证书。同时也通过薪酬保障、福利等配套与整个社会宣导上提升认同感、价值感来提高职业吸引力。芬兰将托育纳入“国家核心福利体系”,从业人员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社会地位;法国设立“卓越教养员奖”,表彰创新育儿实践者,并通过媒体宣传提升职业荣誉感。
日本政府大力推进托育发展,缓解家庭育儿压力,2-3个月大的婴儿即可进入托儿所,对3-5岁儿童以及0-2岁(免税家庭)的孩子,政府明确公立托儿所、经认证的私立托儿所、综合型托育设施以及补助幼儿园等均实行费用全免政策,家长仅需承担孩子的餐费及部分杂费。此外,企业运营的托育服务也被纳入支持范围,通过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育儿支持,营造良好的育儿环境,缓解家庭育儿压力。日本托育机构的保教人员配备标准(国家标准)为:0岁(小于1岁) 3:1 、1-2岁(大于1岁小于3岁)6:1、3岁(大于3岁小于4岁)15:1、4岁以上 25:1。
前述内容提及日本于2023年4月设立儿童家庭厅这一创新举措,由于儿童的健康、教育、福利、托育等各方面的服务涉及多个部门,在实际执行中,部门之间可能存在职能重叠或协调困难,造成政策低效实施。儿童家庭厅作为专门负责儿童和家庭事务的机构,可以更好地集中政府资源进行政策协调,特别是在多个部门的合作和资源调配方面。同时帮助政府进行长远的政策规划,如儿童福利、家庭支持、育儿假期等领域的制度设计,确保日本的儿童政策得到持续推进。
近年来,各省市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号召,推动本地托育服务发展。以浙江省为例,针对价格较高的问题,浙江省要求普惠托育机构收费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并推动各地加大财政补贴,降低普惠收费价格:一是建立普惠价格月度排名机制,将普惠价格下降按照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的50-60%、40-50%、40%以下三个区间分别给予1-3分赋分,以此推动各地加大投入,自推动后一年以来,全省普惠价格由2022年底的2870元下降到2023年底的2058元(-28.3%);二是建立托育机构与幼儿园托班统一的收费机制,浙江省发改委将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纳入《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效果来看,目前衢州市、绍兴市等地的公办托育机构建立了政府定价机制,入托率达到了95%以上。
上海市在全国首创“托幼一体化”立法与管理体制,进行了整合式立法:2022年11月,《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整合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上海首次将0-6岁儿童服务纳入统一法规,打破托育与学前教育的分割管理。该《条例》实施两年多来,上海托育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上海市将增加公办幼儿园托班托位作为每年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予以推进,在地方幼儿园建设标准中明确了托班的建设数量和面积要求,做到托班“应开尽开,能开尽开”。
上海市教委是托育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发展规划,并协调各职能部门推进工作。下设了托幼工作处,专门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托育工作,包括托育机构管理、行业队伍建设等。在2018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发布《关于建立上海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由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涵盖市教委、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等17个部门,并规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可以看到,明确政府和部门责任,逐渐建立起教育部门主导统筹的模式,在上海的托育服务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有一定借鉴和示范效应。
济宁市大力发挥国有资本在托育发展中的作用,走出了自己的特色道路。2021年,济宁市在山东省率先成立托育工作指挥部,市人大常委会原领导担任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探索推进“国企代表为引领、民企代表为依托,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多元托育模式。坚持“公”字当头,推进“托得起”。山东省人大代表、山东起跑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与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强强联合,成立山东起跑线家庭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改扩建托幼一体园33个,并率先将托育服务平均价格下调至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 31%以下(济宁在山东率先制定可负担的普惠收费标准:主城区乳儿班不高于2100元/人/月,托小班、托大班和混龄班不高于1700元/人/月,让更多适龄婴幼儿享受到普惠性托育服务。)。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5300万元成立济宁市综合托育服务中心,建成29个托育示范点,累计提供托位1500余个。
截至2024年10月,济宁市托育机构达到913家,托位数超过4.5万个,千人托位数达到5.4个,提前完成国家“十四五”目标。可以看到,以城投平台公司为代表的国企在济宁市托育服务发展中起到了引领作用,验证了国企在托育领域的核心作用:一是发挥资金保障作用,通过股权、资金合作降低民营机构成本压力,二是标准化输出,在课程研发、管理规范上起到带头作用,三是品牌信任,家长对国企品牌信任度相对高,能提高家庭送托意愿。其提供了借鉴路径:二三线城市可推动地方国企联合专业机构,复制“示范点+社区辐射”模式。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于2024年9月10日共同发布《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穗卫规字〔2024〕4号)。重点条款包括:普惠托育价格分区分级执行,其中天河区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其他区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且符合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2024年新建的按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25年新建的按每个托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运营补助实施3年,由市本级财政按2023年机构实际收托人数给予运营补助;区财政按指定比例配套补助。区级财政配套补助金额不低于按市补助标准的指定比例确定的金额。
我国尚未完全形成针对0—3岁婴幼儿照护的专门立法体系,国家已经认识到这一领域立法的重要性,将托育服务法列入立法规划。目前托育行业主要依托《国务院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部委规范性文件推进,制度稳定性、强制性与司法可适用性均较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虽然涉及儿童照护的相关条款,但覆盖面有限,难以有效承接托育服务的实际需求。2025年起实施的《学前教育法》主要关注点仍在3—6岁幼儿教育阶段,托育立法的独立性和体系化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一)立法先行,明确托育服务作为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发展法》。尽管我国出台了很多促进托育政策文件,但处于关键地位的计生法依然坚持市场化为主体,支持幼儿园、企事业单位提供托育服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建议修改为“国家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民生实事项目与财政保障范畴。各级人民政府应优先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并通过提供场地、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确保所有家庭能够获得可负担、高质量的托育服务。”
(二)大力鼓励生育,防止出生人口进一步萎缩,逐步提升我国生育率至更替水平,保障“生”与“育”的长期良性循环,保障民族繁衍、国家富强及民众的高质量生活。新生人口是生产要素、消费基数,是未来的税基,决定着未来财政收入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乃至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力。要尽快扭转新出生人口下降趋势,需要给养育家庭大规模发放养育金。建议将养育金规模逐步提升至GDP的2%-5%,确保每月每个一孩获得1000元、每个二孩2000元、每个三孩及以上3000元直至16周岁。通过阶梯式发放切实鼓励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以尽快稳定新出生人口和幼儿基数。中央政府需作为养育金发放主体,因为只有在国家层面才有动力及政策工具来进行“人口”的长期投资,建议建立独立跨期核算的人口发展基金,通过超长期国债、信用扩张、市场投资等财政预算外的方式募集养育金。
(三)明确管理主体,同时,建议设置专业部门制定整合性和长远性的儿童及家庭支持政策。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显著减少,从2016年的1883万下降至2024年的956万,解决长期低出生率问题迫在眉睫。在上层建筑层面,可创设国家层面的“生育友好委员会”,统筹儿童福祉、家庭支持和育儿相关政策,以确立从战略层面应对低生育率问题的立场,更好地进行长期政策设计和协调多部门工作。可建立由包括但不限于体制内外专家学者、经济界代表、企业代表、民间育儿者代表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研讨生育相关福利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托育相关福利政策,行业标准改革等事宜,为政策制定提供更符合实际需求的提案。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但这个决定与世界其他国家提高托育水平的经验不符。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完全能够满足就近入托要求。而由于出生人口减少,大部分地区幼儿园面向的幼儿群体规模缩减至不足原来的一半,幼儿园学位供给出现过剩。通过将过剩的学位资源转向托育服务,开设托班,可以满足家庭对低龄婴幼儿照护的迫切需求。在具体管理层面,建议将0-3岁儿童托育具体服务管理划归教育部门管理,利用现有学前教育场所(幼儿园)资源,减少重复建设托育场所,提升入托比例。
建议由儿童家庭政策制定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主导制定全国统一的托育从业者准入标准,并探索“编制内托育教师”岗位,设立与学前教育教师并行的职称评定通道,推动托育师资与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确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教育行业平均水平。加强职业培训与宣传,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推行“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双轨培养模式,强化0-3岁婴幼儿发展心理学、急救技能等实操课程,可设立“最美育婴师”等荣誉称号,通过媒体宣传和财政奖励(如岗位津贴、社保补贴)提升社会认可度和职业吸引力。
(四)切实加大对托育服务的财政投入,满足家庭托育需求。全面加快普惠托育扩容,优化补贴政策。托育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后,财政预算方面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财政补贴机制采用央地分级分担模式,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档执行。对于0-3岁托育阶段的补贴,补贴金额可先根据婴幼儿年龄及家庭财务状况进行分级设定,优先保障多孩家庭及贫困家庭的托育需求,分阶段推动全面补贴,如2026年选择区域试点,同时免除低收入家庭和3孩及以上家庭托育阶段保育教育费用,2027-2029年分年龄段实施0-1岁、0-2岁、0-3岁保育教育费的免除,至2030年全面实现公立机构的保育教育费无偿化。同时在托幼改善硬件设施、师资培训及加强安全管理等加大财政投入。
(五)明确托育对接产假,出台男女相对平等的育产假政策。我国现行基础产假为98天(大部分地区延长至5-6个月),但产假结束后,婴幼儿照护问题未解决。职场母亲被迫在工作和育儿之间做出艰难选择。许多女性在生育后不得不退出职场或选择弹性工作,导致“母职惩罚”,进一步影响女性生育意愿。建议为男性提供不低于60天的育儿假,并在政府、事业单位及央国企强制执行,倡导全社会充分执行,鼓励父亲深度参与育儿,淡化“母职惩罚”。
(六)促进家庭转变观念,多措并举,提升托育信任与意愿。当前我国社会对婴幼儿养育及托育服务的认知仍存在误区,且由于持续低生育率带来的少子化,导致家庭对孩子过度紧张、过度精细喂养等不科学的育儿理念,不利于婴幼儿身心发展及生育意愿的提升,需要政府采取出台规范管理要求、提供“生育友好宣传”补贴、引导社交平台流量倾向等多种举措,引导和规范媒体、自媒体宣传,通过真实的案例和权威的数据、研究结论等,向大众展示多子女家庭与托育的刺激成长效应,让更多家庭理解托育对孩子成长的积极影响,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托育意愿,减少因托育困境而减少的生育行为。部分家庭对机构托育安全及质量持怀疑态度,大力发展公立幼儿园托育,利用民众对公立机构天然的信任,能快速提升托育水平。同时调整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规范,明确匹配当前行业发展阶段的师资人员配比(可适当放松分年龄段的保育人员配比)、场地安全维护、课程体系等要求,增加整个社会的信任度。
(七)为家庭内托育提供鼓励和便利措施。托育行业的发展并非一两年即可完善及满足所有家庭的需求。目前国内仍有大量隔代育儿需求。由于晚婚晚育趋势及家庭“小型化”,要进一步促进祖辈提供育儿支持,可由中央制定“隔代养育”补贴政策,经济支持和精神鼓励措施并举,引导祖辈积极参与育儿。同时,由于退休年龄推迟政策已在实施中,为减少因祖辈尚未退休而造成家庭缺少育儿支持,子女延迟生育的情况,建议制定照料孙辈可申请提前退休的配套机制,给予家庭充分的选择权,保障其生育意愿的实现。
(八)确保托育供给满足民众需求并维持一定的冗余度,为未来出生人口的提升提供足够的动态供给空间。我国“十四五”期初即2021年提出的目标是:2025年,实现每千人口拥有4.5个婴幼儿托位数。根据卫健委发布数据,我国2020年底的千人托位数约为 1.8 个,而截至2025年11月,国家卫健委主任雷海潮称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已达4.73个,超额完成“十四五”目标。千人托位数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的核心指标,在北欧部分将托育视为公共服务的发达国家,该指标高达50个托位/千人以上。要实现“幼有所育”的目标,切实为提升生育率创造环境,意味着托育服务要像幼儿园一样,逐步成为城市标准配置。我们建议在下一个五年规划中,制定2030年目标为7.5个托位/千人,并在2035年实现12个托位/千人的目标。


